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248號
原 告 富比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電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昇揚擎月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38,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