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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3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248號 原   告 富比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電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揚擎月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38,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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