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5號
原 告 林雯萱
法定
代理人 林兼宏
法定代理人 洪伊玲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1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00元,是本件應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