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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74號 原   告 郡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王鳳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修安、王仁宏、張繼中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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