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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94號 原   告 黃震緯 被   告 李貴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米加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利益即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3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740元,其中63,350元部分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   ,此部分之裁判費,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   徵收2分之1即500元(計算式:633,500元之裁判費為1,000   元,1,000元÷2=500元),是本件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4,240元(即4,740元-500元=4,2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4,24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向被告請求金額之請求權依據   (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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