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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44號 原   告 海平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志忠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請被告應返還營業小 客車牌照號碼為560-P6之牌照2面、行車執照1紙,其客觀價值合 計應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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