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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4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445號 原   告 太極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曉婷 訴訟代理人 周開達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志誠發支   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4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800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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