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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45號 原   告 勇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立亞維農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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