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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解約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484號 原   告 黃湘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漂亮婚禮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解約返還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於起訴狀雖記載繕本已送達被告,然未提出相關事證,   又本件原告其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關於利息請求記載:「並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為避免日後就利息請求日期起爭執,是   原告應另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以利本院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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