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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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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5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572號 原   告 嘉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鈺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田仁奎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   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   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   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   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訴狀上無訴之聲明之記載,原告   應具狀陳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   ),並陳提出供本件訴釋明用之事證、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   1份。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依原告   起訴狀內容所載即之請求被告侵吞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4,466元,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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