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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6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645號 原   告 陳加祥 被   告 耀輝不動產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教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輝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3,91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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