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676號
原 告 王碩範
原 告 魏允康
被 告 新實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漢良
被 告 楊興亞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實測量工程有限公司、楊興亞間請求給付薪資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其先位聲明與
備位聲
明之訴訟標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4,466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
價額為核定為124,46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惟
本件原告係提起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分之1即665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665元,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