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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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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6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676號 原   告 王碩範 原   告 魏允康 被   告 新實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良 被   告 楊興亞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實測量工程有限公司、楊興亞間請求給付薪資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其先位聲明與備位聲 明之訴訟標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4,46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核定為124,46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惟 本件原告係提起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分之1即665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665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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