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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7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746號 原   告 吳文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信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洪明意間請求給確認債 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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