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746號
原 告 吳文芳
上列原告與
被告仁信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洪明意間請求給確認
債
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