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77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簡愛商務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瑞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愛商務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薪資
債
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90,7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