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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7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77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簡愛商務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瑞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愛商務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薪資債 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90,7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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