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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7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797號 原   告 展信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雅芬 被   告 余立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立勤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8,642 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民國 105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其上所載之課稅現值為664,800《臺中○○ ○區○○路○段○○○○○號房屋為294,300元;臺中○○○區○○路○ 段○○○○○號房屋為370,500》,併計聲明第二項前段另請求給付之 118,000元,合計共782,800元;至另請求被告自106年2月1日起 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月賠償原告118,000元部分為附帶 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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