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797號
原 告 展信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雅芬
被 告 余立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立勤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8,642
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民國
105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其上
所載之課稅現值為664,800《臺中○○
○區○○路○段○○○○○號房屋為294,300元;臺中○○○區○○路○
段○○○○○號房屋為370,500》,併計聲明第二項前段另請求給付之
118,000元,合計共782,800元;至另請求被告自106年2月1日起
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
按月賠償原告118,000元部分為附帶
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