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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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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8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804號 原   告 商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國花旗銀行台北分行授託保管國際萬通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茲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   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    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    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    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訴狀    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之記載,原告    應具狀查報本件被告被告公司所在地之事務所地址,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並陳報原告之帳戶(即金融    機構之全名及帳號)轉入被告之帳戶(金融機構之全名及    帳號),匯款地點等,上開書狀及事證應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份數。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    應如數補繳。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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