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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8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805號 原   告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法定代理人 王如哲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廷元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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