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853號
原 告 九福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文卿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宥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
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