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873號
原 告 鴻翔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秀紋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力豪、聖達國際租賃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3,0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