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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8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873號 原   告 鴻翔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秀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力豪、聖達國際租賃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3,0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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