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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6 年度中補字第 8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879號 原   告 股神系統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云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微信生意寶股份有限公司、施承均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73,7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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