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879號
原 告 股神系統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
云云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微信生意寶股份有限公司、施承均間請求
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73,7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