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中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陶氏青香DAO THI THANH HUONG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泰極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景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1日裁定限令上訴
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7年4月9日合法
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
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