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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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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勞再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陳良岡 再審被告  部落灣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倩姿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 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106 年中勞簡字第69號第一 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 9,904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雖原告聲請 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8 日以107 年度中救字 第9 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5,07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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