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勞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陳良岡
再審
被告 部落灣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倩姿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
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106 年中勞簡字第69號第一
審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
9,904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雖原告
聲請
訴訟救助,
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8 日以107 年度中救字
第9 號民事裁定
駁回原告之聲請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
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5,07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