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勞再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陳佳容(即陳良岡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玲(即陳良岡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部落灣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 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 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10 6 年中勞簡字第69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904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070 元。雖再審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8 日以107 年度中救字第9 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在 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5,07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