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勞小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136號 原   告 江明達 被   告 禾裕環境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12月17日上午9時25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