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60號
原 告 李孟霜
被 告 亞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靖芳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短少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21
44號),經被告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以107 年度中補字第695 號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500 元,並
諭知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3 月29日合法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