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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勞小字第 8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84號 原   告 謝明欽 被   告 禾裕環境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000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17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6年6月起受僱於被告,每月薪資為 新臺幣(下同)23,000元,惟被告迄仍積欠原告自107年3月 起至同年6月止之薪資合計92,000元。為此,依兩造勞動契 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2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8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原告自106年3月起至6月止之薪資92,00 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工商登記資料、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9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8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 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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