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84號
原 告 謝明欽
被 告 禾裕環境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傳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0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000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17起至清償
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
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6年6月起受僱於被告,每月薪資為
新臺幣(下同)23,000元,
惟被告
迄仍積欠原告自107年3月
起至同年6月止之薪資合計92,000元。為此,依
兩造勞動契
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2
,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7年8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原告自106年3月起至6月止之薪資92,00
0元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被告工商登記資料、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
書狀爭執,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勞動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9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8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
適用小額程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
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