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銳駿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馬蘇德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峰旗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27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