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廣源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瑋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晏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8年6月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
送達證書1件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
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