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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勞簡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獎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九福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卿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儀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儀君間請 求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利益 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788元(上訴 人其上訴聲明第一項請求廢棄第一審不利上訴人之104,281元部 分,另上訴聲明第二項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70,507元 ,以上合併為274,78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