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九福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文卿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儀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儀君間請
求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利益
即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788元(上訴
人其
上訴聲明第一項請求廢棄第一審不利上訴人之104,281元部
分,另上訴聲明第二項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70,507元
,以上合併為274,78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