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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勞簡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預告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張繼霖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百事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預告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 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5萬3998元(即154,413-415=153,998),應徵裁判費2,4 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