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張繼霖
上列
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百事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預告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 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5萬3998元(即154,413-415=153,998),應徵
裁判費2,4
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