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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勞簡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冠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滄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翔羿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33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 ,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