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冠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滄淵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翔羿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上
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33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
,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