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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勞簡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恩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于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簡彰儀、唐鉅富、林佑霖、 林俊宏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200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