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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勞簡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恩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于豪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簡彰儀       唐鉅富       林佑霖       林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8年5月16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公司 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 ,並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在 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