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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勞簡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信元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靖雯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8 年8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95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