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信元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麗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靖雯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8 年8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95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