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20號
原 告 林育菁
訴訟
代理人 張詠善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種籽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其
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2,367元;另聲明第二項係請
求被告應補提繳勞工退休金59,345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依原告
上開之請求,本件之訴訟利益即
訴
訟標的金額為311,71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惟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額中10,250元部分為給付工資而涉訟
(參
起訴狀第5、6頁,請求民國106年7月、8月被告未給付之薪
資),此部分之
訴訟費用為22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
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即110元,是本件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即3,420元-110元),扣除前已繳之2,650元,原告應
再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