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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勞簡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20號 原   告 林育菁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種籽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2,367元;另聲明第二項係請 求被告應補提繳勞工退休金59,345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依原告上開之請求,本件之訴訟利益即訴 訟標的金額為311,71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惟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額中10,250元部分為給付工資而涉訟 (參起訴狀第5、6頁,請求民國106年7月、8月被告未給付之薪 資),此部分之訴訟費用為22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 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即110元,是本件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即3,420元-110元),扣除前已繳之2,650元,原告應 再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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