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勞簡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20號 原   告 林育菁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被   告 種籽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献棋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8月20日上午9時在本 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以書狀說明:㈠以補休(包括原告 之電子郵件業已自行載明補休部分)經扣抵起訴狀所載加班時數 後之加班時數及加班費計算結果。㈡本件就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 ,原告任職期間自104年5月4日至106年5月31日止應計為23個月 又28日或24個月又28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