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勞簡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種籽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献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育菁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227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