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種籽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献棋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育菁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227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