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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司調字第 19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相對人間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90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劉珍泉、匯德工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珍泉對聲請人負有債務,相對 人劉珍泉尚欠聲請人新台幣1,300,967元及其利息未為清償 。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劉珍泉對匯德工業有限公司 之薪資債權經匯德工業有限公司聲明異議,致該執行程 序終結,聲請人之債權今仍未受償,聲請調解請求確認 相對人劉珍泉與匯德工業有限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等語。 三、經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確 認之訴,然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 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是本件調 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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