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90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劉珍泉、匯德工業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係
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劉珍泉對聲請人負有債務,相對
人劉珍泉尚欠聲請人新台幣1,300,967元及其利息未為清償
。
嗣聲請人聲請
強制執行相對人劉珍泉對匯德工業有限公司
之薪資
債權,
惟經匯德工業有限公司聲明
異議,致該執行程
序終結,聲請人之債權
迄今仍未受償,
爰聲請調解請求確認
相對人劉珍泉與匯德工業有限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等語。
三、
經查本件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
確
認之訴,然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
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是本件調
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