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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司調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相對人間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司調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沈柏仲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高鼎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柯士欽等 二人間確認相對人間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高鼎人力資源管理顧 問有限公司、柯士欽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核其法律關係性質 屬確認之訴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 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此確 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是 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 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簡琦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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