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司調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沈柏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高鼎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柯士欽等
二人間確認相對人間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高鼎人力資源管理顧
問有限公司、柯士欽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核其
法律關係性質
屬
確認之訴,
惟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
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此確
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是
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
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簡琦峯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