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司調字第6511號
聲 請 人 森沐創意整合工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淑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雲月汽車旅館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為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法院得依
當事人之聲請,禁止
他
造變更現狀、處分
標的物,或命為其他一定行為或不行為;
於必要時,得命聲請人供
擔保後行之。法院為第一項處置前
,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
適當或經通
知而不為陳述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09條之1第1項
、第3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62,502元
暨
自本
聲請狀送達
翌日起5%之利息,且因本件調解金額為聲
請人經營事業之重要收入,必須用於發放員工薪資及支出一
切營業所需之
必要費用,為防杜相對人之財產減少,影響其
清償之能力,並確保本件調解目的之達成,故聲請本院在
362,502元之範圍內禁止相對人變更現狀或為其他必要處分
。查聲請人之
上開聲請,顯與達成調解之目的
無涉,自與民
事訴訟法第409條之1第1項規定不符,是其聲請顯無理由,
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如欲為金錢
債權之保全,當循其他
法
律途徑,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9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