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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小字第 13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382號 原   告 李尚庭 被   告 宋偉嘉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地經向屋馬國安有限公司查詢結果及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其戶籍址係設於高雄市○○區○○ 路○○號,復被告現在高雄二監另案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則依民事訟法第1條第1項前 段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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