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423號
原 告 吳國榮
被 告 美尼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文華
訴訟代理人 許哲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30日上午11時15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均得就前次
言詞辯論終結
後雙方所再提出之證據以書狀陳報意見。又兩造如以光碟為證據
,請就光碟內容翻拍照片,並製作逐字譯文陳報本院,
繕本逕寄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