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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小字第 14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423號 原   告 吳國榮 被   告 美尼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華 訴訟代理人 許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30日上午11時15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均得就前次言詞辯論終結 後雙方所再提出之證據以書狀陳報意見。又兩造如以光碟為證據 ,請就光碟內容翻拍照片,並製作逐字譯文陳報本院,繕本逕寄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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