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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小字第 14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4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與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大鈞 訴訟代理人 邱宗富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紅皇后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84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補提訴訟代理人邱宗富之合法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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