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4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與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徐大鈞
訴訟代理人 邱宗富
一、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紅皇后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840元,
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補提訴訟代理人邱宗富之合法
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