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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小字第 20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2064號 原   告 唐國焱即唐清傳 被   告 奧斯曼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有原告所提出之被 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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