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2310號
原 告 寶德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淑津
訴訟代理人 陳玉靜
被 告 RODRIGUEZ HEDELWYS TAGUIMACON(海娣)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4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