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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小字第 23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2310號 原   告 寶德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津 訴訟代理人 陳玉靜 被   告 RODRIGUEZ HEDELWYS TAGUIMACON(海娣)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 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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