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2376號
原 告 東霆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洺震
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
律師
被 告 楊程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及裁定原本、
正本中關於「東霆電機有限公司」之記載,
應更正為「東霆機電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上開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
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