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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小字第 23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2376號 原   告 東霆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洺震 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律師 被   告 楊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及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東霆電機有限公司」之記載, 應更正為「東霆機電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