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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小字第 27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機票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2794號 原   告 松江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松茂 被   告 洪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機票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 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九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零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3月3月30日向原告訂購107年 4 月11日全亞洲航空公司自桃園飛往吉隆坡之去程機票,費用 為新台幣(下同)7,500元,同年5月4 日全亞洲航空公司自 吉隆坡飛往桃園之回程機票,費用1萬4500元,以上合計2萬 2000元。被告已全程搭乘使用完畢,然迄今仍未給付上開款 項,屢經原告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 請求被告如數給付。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2000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護照影本、訂票紀錄、LI NE對話紀錄、電話通聯紀錄、旅客估價清單影本為證。其中 旅客估價清單部分,經核與正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既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 爭執,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 2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7年9月2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7,020元(內含裁判費1,000 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6,020元),由被告負擔。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 項 、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 、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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