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2794號
原 告 松江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松茂
被 告 洪俊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機票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 17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九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零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3月3月30日向原告訂購107年 4
月11日全亞洲航空公司自桃園飛往吉隆坡之去程機票,費用
為新台幣(下同)7,500元,同年5月4 日全亞洲航空公司自
吉隆坡飛往桃園之回程機票,費用1萬4500元,以上合計2萬
2000元。被告已全程搭乘使用完畢,然
迄今仍未給付
上開款
項,屢經原告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
兩造間之契約關係,
請求被告如數給付。
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2000 元
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護照影本、訂票紀錄、LI
NE對話紀錄、電話通聯紀錄、旅客估價清單影本為證。其中
旅客估價清單部分,經
核與正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既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
爭執,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 2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7年9月2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
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7,020元(內含
裁判費1,000
元及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6,020元),由被告負擔。
五、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 項
、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 、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