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29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迺賓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二妹
訴訟代理人 劉圯惠
一、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長鑫
不動產投資顧問有
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之上訴利
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30元,
惟上訴人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
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二、上訴人應補提訴訟代理人劉圯惠之合法
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