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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小字第 29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29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迺賓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二妹 訴訟代理人 劉圯惠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長鑫不動產投資顧問有   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   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30元,惟上訴人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   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二、上訴人應補提訴訟代理人劉圯惠之合法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