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3250號
原 告 聯合翻譯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大為
訴訟代理人 蔡雅婷
被 告 酷番茄娛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日達
訴訟代理人 林筠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翻譯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亦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
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
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委託原告翻譯文件,經原告報價後由被告簽認,依
該報價單上之協定內容第13條之約定,如雙方對本合約有爭
議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兩造合意之第一審管轄之法院
,此有
上開報價單在卷
可稽。本件兩造
暨以該報價單約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
依原告之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