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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小字第 345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45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宋坤龍 被   告 陽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86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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