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45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宋坤龍
被 告 陽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
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86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