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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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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07 年度中小字第 41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4151號 原   告 兢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勛 被   告 紘安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 ,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