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4151號
原 告 兢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柏勛
被 告 紘安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宏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5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
,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
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家汝